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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税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6-07-05]    共阅[65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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