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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10-16] 共阅[196]次 |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
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
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
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
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
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
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
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
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
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
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
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
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
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
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
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
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
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
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
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
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
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pdf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pdf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pdf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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