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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4-01-03] 共阅[1178]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
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
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支持产业向中西部、东北
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
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
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
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
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
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强研发和技术改
造,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鼓励地方利用现有资金政策,
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国家发展改革
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
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尽快将飞机发动机短舱、船
舶用柴油发动机等产品纳入目录范围。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
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
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
修,直接出口至境外。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
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
内企业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出台自贸试验
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
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商务部牵头,财
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
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加快支持一批医疗器械、电子信
息等自产出口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在对已开展
试点项目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再支持一批有条件的航空航天、船
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开展非自产产品“两头在
外”保税维修试点。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
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信息
化系统完备、可与生态环境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管理的前提
下,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多部门综合监管
方案,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参照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
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商务部牵
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四、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
高质量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
范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等载体,完善动态评价考核机制,加
强分类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
地区转移。支持开展政策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加工贸易
梯度转移的好经验好做法复制推广。(商务部牵头,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
条件的梯度转移载体项目,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给予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优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
设立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总署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
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机制
拓展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功能,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产业对
接服务平台,线上建立各地方专栏,宣传推介投资环境、发布转
入转出项目信息等,线下组织梯度转移对接交流活动,促进区域
投资合作和产业对接。支持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有意向
的企业开展投资考察、交流对接等活动。(商务部牵头,中国贸
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
支持广西、云南等有条件的边境省区利用沿边现有平台,发挥当
地产业优势,承接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电子信息等加工贸易产
业。支持边境省区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保障陆路口岸货运物流高
效畅通,持续提升口岸过货能力,为加工贸易发展打造快速跨境
物流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
步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
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实施好《鼓励外商投
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
本)》等,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
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
是中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完善
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满足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在内
的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鼓励各地加强对中
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在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各地方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强化跨境物流运输保障。对接共建“一带一
路”倡议,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和重点项目布局,优化中欧班列开
行布局,提升开行效率。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重点城市增加货运航线和班次。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与线路布
局,促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大支持
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国际物流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地
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
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
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能保障。(国
家发展改革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
支持地方整合相关教育培训资源,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
为基础,打造制造业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
培养优质产业工人。引导校企联合开展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为
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技能人才。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搭建企业和劳动者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地方优化人才引进政策,
降低有关人才认定的标准门槛,调减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限
制条件,支持高技能人才享受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
障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拓展国内市场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地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
息服务等,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人才、渠道等支持。支持企
业投保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险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保障
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各地方人民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
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发展实际,适时调减加工贸易禁止
类商品目录。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
2025年,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由5年缩减至3年。创新
海关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作业手续。(商务
部、海关总署牵头)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
度重视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
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部门间联系配合机制。各地方要结合实
际细化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为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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