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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2]    共阅[1257]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
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
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
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
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
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
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
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
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
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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