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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16]    共阅[1256]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有效级别:全文有效发文日期:2022年1月29日生效日期:2022年
1月29日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
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
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
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
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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