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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9]    共阅[48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
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
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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