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19] 共阅[334]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
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
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
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
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