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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9]    共阅[33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
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
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
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
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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