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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2]    共阅[37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
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
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
    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
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
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
    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
正确理解执行政策。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
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
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
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
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对《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
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
益。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舆情动态,对出现的问题要迅速
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
    为了解掌握上述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请承担残保金征收的省
(区、市)税务局于年度终了15日内,通过FTP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和降
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 center/所得税司/社保
费征管处/2018年落实减负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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