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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 发布日期:[2018-05-10] 共阅[263]次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8-05-04 13:36: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
年10月13日在金边正式签署。中柬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
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月
26日生效,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关于议定书第四条所提及的《协定》第二十六条(信息交
换)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柬埔寨法律不再与上述规定冲突,上
述规定应构成《协定》第二十六条的组成部分。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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