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政策法规  
【 字体: 】【打印此页】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6]    共阅[385]次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
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
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
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
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
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
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
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
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
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
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
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
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
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
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第
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5日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