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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8-17] 共阅[547]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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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
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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