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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7]    共阅[531]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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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
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
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
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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