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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7-07]    共阅[423]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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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
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
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
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
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
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
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
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
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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