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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4-09-24] 共阅[522]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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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
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
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
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
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
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
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
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
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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