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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8-26]    共阅[47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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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
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
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
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
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
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
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
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3.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
证)上注明的日期。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
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
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
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
规定予以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
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修订、
调整列入《目录》车型的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一)标注免税标识。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
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
     2.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
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
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
总局。
     (二)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
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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