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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16]    共阅[471]次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
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
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
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
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
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
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
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
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
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
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
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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