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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6-09] 共阅[402]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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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
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
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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