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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共阅[539]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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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
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
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
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
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格式见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
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
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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