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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6-09] 共阅[465]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
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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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
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
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
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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