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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28]    共阅[417]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
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
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
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
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
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
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
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
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
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
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
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
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
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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