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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4-05-05] 共阅[439]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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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
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
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
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
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
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
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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