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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4-28]    共阅[453]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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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
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
(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
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
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
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
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
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
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
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
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
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
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
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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