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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共阅[460]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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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
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
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管理理念  
  取消进户执法不等于放弃依法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在减少进
户执法的同时,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拓宽管
理渠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办法,切实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
相关项目的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做到
放而不乱、管而有度。  
  二、制定管理办法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
目进行研究分析,分类制定后续税收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因人
力有限取消进户执法或以信息共享替代进户执法的项目,要跟进
了解有关情况,注重分析实施效果,分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
办法。  
  三、完善共享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为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
目的后续税收管理提供信息保障。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国
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通过构建执法信息共享平
台,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推
进“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信息共享和
协税护税体系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推
动制订出台税收征管保障条例、办法,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单位
和机构的涉税信息。  
  四、强化风险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风险监
控。要通过加强案头审核、及时运用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
比对、利用税收分析软件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风险监控
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在确认风险点后,及时将有
关情况推送给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进户执法。
  
  五、加强工作督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
项目后续税收管理工作的督导。结合全国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
风行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促进纳税遵从。同时,不断完善管
理机制,对于利用税务机关取消进户执法之机偷逃税款的情形,
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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