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政策法规  
【 字体: 】【打印此页】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3-26]    共阅[449]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字体:【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
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
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