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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2]    共阅[543]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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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
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
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
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
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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