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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11-12] 共阅[595]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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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
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营业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
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
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
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
营业税。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
抵减或予以退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
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2011]24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3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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