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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2]    共阅[582]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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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
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
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
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
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
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
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
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
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
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
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
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
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
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
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
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
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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