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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3-10-10] 共阅[494]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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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
公告如下: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
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
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
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
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
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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