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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9-30] 共阅[503]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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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
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
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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