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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9-30]    共阅[532]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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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
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
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
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
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
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
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
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
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
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
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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