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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9-04]    共阅[642]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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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
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
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
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
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
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
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
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
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
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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