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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9-04] 共阅[467]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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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
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
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
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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