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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8-14]    共阅[418]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成文日期:2013-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
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
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
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
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
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
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
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
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
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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