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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8-14] 共阅[423]次 | 财税〔2013〕52号
成文日期:2013-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
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
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
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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