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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8-14] 共阅[479]次 | 财税〔2013〕42号
成文日期:2013-07-29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厦门、青岛、河南、广东、深
圳、重庆、四川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税务局: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航空公司购进航空燃油所含的增值税将允许抵扣。经国务院批
准,现将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增值税政策调整如
下: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首
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重庆江
北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南京禄口
国际机场、上海虹桥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厦门高崎国际机
场、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等11个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
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设立
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和深圳承远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国
际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销售给民航国际航班的进口保
税航空燃油恢复征收增值税,原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
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
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3号)和《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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