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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7-09] 共阅[512]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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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
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
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
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
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
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
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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