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政策法规  
【 字体: 】【打印此页】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7-09]    共阅[836]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字体:【大】【中】【小】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未纳入《办法》的几种相关凭证的使用
  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
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
号)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以下
简称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
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
号)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
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核算范围,并且
参照《办法》的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
罚罚款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
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
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
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
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
凭证。
  二、关于几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一)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包括存储
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使用管理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
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
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国
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
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
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
一联。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
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
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
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
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
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
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
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
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
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
式)。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
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
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
理。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
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
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
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
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
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
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
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
号等。
  四、关于新税收票证式样的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办法》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8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发的税收票证式
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55号)制发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
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
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完税
证明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
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制发的契税完
税证式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4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