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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7-09] 共阅[430]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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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
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
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
税” 规定执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
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
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
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
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
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
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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