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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4-22] 共阅[716]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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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
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
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
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
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
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
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
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
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
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
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
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
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
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
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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