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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共阅[534]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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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
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
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
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
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
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
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
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
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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