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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02]    共阅[620]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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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
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
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
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
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
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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