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政策法规  
【 字体: 】【打印此页】  
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2-25]    共阅[552]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字体:【大】【中】【小】

  为促进我国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熊猫普制金币的增值税
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的规定,现制定《熊猫
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5日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
法。
  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
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
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
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
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
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
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
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
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六、纳税人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
税人更正;
  (二)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
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在办
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
猫普制金币销售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
猫普制金币采购及库存汇总表》(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三)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
  八、属于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
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
猫普制金币采购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
  九、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规定对其
进行处理,且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
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十、各地税务机关在对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如
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