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2-25] 共阅[579]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现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
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
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
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
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