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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2-25] 共阅[564]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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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
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
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
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
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
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
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
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
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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