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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2-12-18] 共阅[705]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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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
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
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
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
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
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
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
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
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
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
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
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
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
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
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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