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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6-03]    共阅[516]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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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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