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1-12-15] 共阅[418]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字体:【大】【中】【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