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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08]    共阅[429]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成文日期: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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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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