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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8-08]    共阅[448]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成文日期: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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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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