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7-10-31] 共阅[413]次 | 题 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 号: 渝地税发〔2007〕23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7〕23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7]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
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款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行文时间: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
|
|
|
 |
|
 |
 |
|